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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队集体肖像权_国家队集体照

tamoadmin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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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队集体肖像权_国家队集体照

鲁教版八年级下册思想品德复习资料

第五单元 热爱集体 融入社会

1.集体的基本特征:同一个集体中的成员有着共同的目标,在行动上相互支持,心理上相互依存,情感上荣辱与共,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2.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①集体是个人生存的依靠,是个人成长的园地,个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都离不开集体;

②个人是组成集体的细胞,集体的发展离不开每个成员的努力。

3.怎样理解“团结就是力量”?(集体团结的作用)

①集体的团结能给每个成员以鼓舞和信心,使个人的能力得到充分的发挥;任何一个集体,只有团结一致才能形成合力,达到预期的目的;

②集体的团结可以把每个成员的长处集中起来,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依靠这种力量,能够完成个人无法完成的任务,战胜个人无法克服的困难。

③集体不论大小团结才有力量。

4、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如何处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①在我国,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有些情况下也会产生矛盾和冲突,我们要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既要以集体利益为重,又要尊重和维护个人利益。

②以集体利益为重,并不排斥个人利益。

③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基础和保障,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集体生活中,当个人的愿望和要求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要自觉服从集体利益,必要适应不惜牺牲个人利益。

④我们反对那些为追求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而损害集体利益的思想和行为。

5.怎样为集体添光彩?

为集体添光彩主要表现为自觉维护集体的荣誉和利益。维护集体的荣誉和利益:

①首先要具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

②更应该体现在自己的实际行动中;

③当集体的荣誉和利益受到损害时敢于积极维护;

④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是维护集体利益的最高表现。

6.为什么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怎样维护?

①国家荣誉是国家和民族尊严的体现。国家利益是全国人民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②维护国家的荣誉主要表现为对祖国的关心、热爱和忠诚,对民族的自尊和自信。维护国家利益就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以大局为重,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决不能为满足个人或局部的私利而丧失国格和人格,丧失民族气节,做出有损国家和民族利益的事情。

7.社会生活日新月异的原因:①党和国家制定了正确的方针和政策;②全国人民的辛勤劳动。

8.青少年为什么要参与社会生活(原因)?中学生应怎样参与社会生活?(怎么做?)

(原因)社会发展对个人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只有学会学习、学会生存、学会交往、学会做人,才能学到现代生活所必需的本领,提高社会适应能力,促进个人全面发展。

(怎么做?)①(原因)②通过参加各类有意义的社会活动,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参与社会生活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比如参加社会公益宣传、开展力所能及的社会调查活动、参观访问等。

③参与社会生活就要正确地认识社会,辩证地分析问题;

④面对复杂的社会生活,要正确认识从众心理;

⑤面对复杂的社会生活,要正确认识生活中的困难和逆境;

总之,一方面要紧随社会生活的主旋律,与时俱进;另一方面要抗拒外在的压力和诱惑,坚持自己的正确立场,做一个理智的社会成员。

9.怎样认识从众心理?

①从众心理对社会和个人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

②一方面从众心理可以使人们自觉接受社会环境的积极影响,有利于个人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另一方面盲目从众容易使人接受社会环境的消极影响,助长社会生活中的歪风邪气。

③我们只有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提高自我控制力,才能克服盲目从众,抵制社会生活中的消极影响。

10.为什么要谦让?

谦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谦让是形成和谐社会秩序、文明的社会风气不可缺少的道德规范。

11、谦让的表现有哪些?

①谦让首先要做到为人谦逊、礼貌待人,不唯我独尊、盛气凌人;

②谦让突出地表现为在荣誉、利益面前不争名夺利,能自觉地为他人着想,做到先人后己,把好处和方便留给别人;

③谦让还表现在能妥善处理与他人的矛盾和冲突,只要不是原则性问题,不妨主动谦让。

12分享的意义:

①P22 分享就是把自己有价值的东西提供给别人,与他人共同拥有和享受,把“我的”当成“我们的”。把自己的欢乐与人分享,你会体验到更多的幸福;把自己的生活感悟与人分享,你会得到信任和友情;把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与人分享,你会有新的提高和收获。。

②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合作就需要彼此分享各自的经验、智慧和劳动成果。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只有通过分享和交流才能获得进步和成功的条件。

13、怎样助人?首先要真诚,还要注意方式和方法:①借助别人和社会的力量;②注意自身安全;③注意维护他人自尊。

14.怎样养成亲社会的行为?(为了让社会生活更加美好,青少年能做些什么?)

(1)要学会谦让、分享和助人;

(2)要积极为社会做贡献,表现在:①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②关心社会发展、关心国家大事;③服务社会、奉献社会。

15中学生可通过为贫困儿童献上一份爱心、宣传环保知识、扶助老弱病残等方式来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社会,增进关心社会的情感。

16.中学生关心社会发展、关注国家大事:

①通过读书看报、看电视、上网等途径了解国内外大事。

②关心祖国建设事业,关心中华民族复兴大业。

③关心身边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并积极献计献策等。

第六单元 与大自然和谐相处

1.大自然美:神秘的宇宙使大自然魅力无穷;奇妙的生物世界精彩纷呈;大自然风光秀丽美景如画。

2.美丽的大自然对我们身心成长的作用:带给我们无穷的精神享受,带给我们欢乐,陶冶我们的情操,丰富我们的精神生活。

3.鉴赏自然风景要注意哪些问题:

①美的自然对象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经过人们直接改造加工、利用的对象;另一种是未经直接改造的自然。

②要注意观赏的距离、角度、时间,还要发挥人们的想象力。

③自然与我们的生活有密切的联系,如果我们以此为基础领悟了人类在改造自然中的伟大力量,我们对自然美的理解会更加的深刻。

4.人与自然不和谐的表现:①自然物种在减少;②自然景观遭到人为的破坏;③环境状况不容乐观。

5.自然物种减少

①原因:除不可抗拒的自然历史及自然灾害因素外;还有人为因素,特别是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和利用。 ②危害:破坏了大自然的生态平衡,必然会危及人类自身。

6.环境问题

①含义:环境问题是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

②危害:威胁生态平衡,危害人类健康,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7.怎样关爱大自然? ①尊重生命,保护生物的多样性;②善待大自然,做大自然的朋友;③美化自然,让大自然美丽永存。④依法保护大自然。

9、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义:保护了生物多样性就等于保护了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就等于保护了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基础,就是保护了人类自身。

10.为什么要善待大自然?

①大自然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生命的摇篮,是我们共同的家园。②善待大自然,大自然就会善待我们。

11.怎样善待大自然?

①要保护自然,不破坏自然,做大自然的朋友;②要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对大自然的破坏;③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12、为什么要美化大自然?

①大自然为我们带来了无穷无尽的美,但随着当今自然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天然之美显得越来越珍贵。

②为了我们的生存,为了我们的生活更美好,我们要行动起来,美化大自然,使我们人类生活的家园处处充满美。

13.怎样美化自然?

①美化自然就要爱护身边的一草一木,植树造林;

②美化自然就要保护好自然景观。

14、怎样保护自然景观?

要注意环境卫生,不乱写乱画,不破坏环境;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敢于和破坏自然景观的行为作斗争,保护好自然景观。

15.怎样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

①要遵守人与自然的道德规范,尊重生命,善待自然,美化自然;

②要遵守人与自然的法律规范,依法保护大自然。

16.青少年如何依法保护环境?

①增强环境意识,树立环保观念。积极学习环境科学知识,了解我国的环境国情,认识我国环境形势的严峻和保护环境的紧迫性,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树立“保护环境光荣,破坏和污染环境可耻”观念。

②学习和宣传环境保护的知识和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律己,不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事。

③从自身做起,积极为保护环境做贡献。要运用法律手段,反对和制止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保护环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保的基本法,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占核心地位。我国的环保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基础,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

18.青少年环保行动:

(1)自觉保护环境,不做污染环境的事:不乱扔废弃物、不乱刻乱画、不露天焚烧杂物、不买露天烧烤食品、不大声喧哗吵闹、爱护花草树木、报或绿色植被;

(2)积极参加保护环境的公益活动:参加植树造林,不使用一次性筷子,做好家庭和学校、班级的卫生工作等。

第七单元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里

1.现代科技给生活带来的新变化:我们现在的生活与科技息息相关。现代科技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生活的科技含量和生活质量,也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

2.为什么说科技是社会发展的强大推力?

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②科学技术是人类文明的标志。③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人类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3、为什么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①人类社会的每一进步都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

②尤其是现代科技的突飞猛进,为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类的文明进步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③实践证明,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已成为当代经济发展的火车头。

4、①信息技术革命是当代科技革命的中心。

②信息技术包括:微电子技术、光电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成像技术、显示技术等。

③当前信息技术正向数字化、高速化、网络化、集成化和智能化迅速发展。

5、①生命科学技术,成为21世纪高新科技的主流。

②生命科学技术能够揭示生物构造和遗传的秘密,对促进人口与健康、农业高新技术、生态环境、食品和化学工业等领域的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因而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7、我国为什么要大力发展空间技术?

①空间技术落是当代科学技术中发展最快的尖端技术之一。

②实现人类进入太空的梦想要靠空间技术的进步。

③空间技术的发展对于广播电视、远距离通信、气象预报、资源普查、导航定位、农业生产、救援救灾、环境监测和科学研究,发挥了传统方式无法达到的效益和作用。

④空间技术一个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8.为什么要创新?(如何理解科技发展靠创新?)

①创新是力量之源、发展之基。②不断创新是当代科技发展的主旋律;③创新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兴衰成败。

9、科技与创新的关系:

创新是力量之源、发展之基。科技前进的每一步都是追求创新的结果。科学的本质是创新,科技发展靠创新。创新推动了科技发展,也推动了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

10.好奇心与创新有什么关系?

好奇心是科技发明创造的起点,是创新的最初动力。不过,好奇心也需要正确把握,否则也会对人们的成长造成消极影响。

11、好奇心怎样发展为创新?

只有把好奇心转化为兴趣,进而发展为志趣,多加观察、大胆设想、锲而不舍的人,才能从好奇的现象中探幽寻胜,才能最终有所发现和创造,从而打开成功的大门。

12.青少年应怎样培养自己的创新精神?

①要有强烈的好奇心,并能正确把握;②要善于观察、见微知著,是产生创新思维的重要前提;③想象是创新的先导,要开发自己的想象力,展开自己想象的翅膀,(怎样开发自己的想象力?)首先,要“敢于想”,敢于’异想天开”;其次,要“能够想”;最后,要“善于想”。④要学会求异思维,求异思维是孕育一切创新的源头;(如何培养自己的求异思维?)学会独立思考,遇到问题能多问几个为什么,敢于对权威下过的结论提出质疑。求异思维的核心是“疑”。⑤要做好知识积累,知识是创新的前提;(为什么说知识是创新的前提?或 知识储备与创新的关系是什么?)知识是创新的前提。创新没有捷径,只有当知识积累到一定量的时候,灵感才可能迸发。知识越丰富,基础打得越牢固,创新的机会就越多。我们应该从现在做起,学好各方面的科学文化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为创新奠定坚实的知识基础。⑥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还必须学以致用,勇于实践。

第八单元 生活在依法治国的国家

1.为什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①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③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比其它法律更为严格。

2.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哪些根本的问题?

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根本任务,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和其他根本制度,内政外交方面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权,国家标志等。

3.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表现在:

①一方面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②另一方面任何法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4、为什么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①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决定了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②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最高地位,保障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

5.为什么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表现)?

①宪法一切国家机关的最高行为准则。②宪法是一切团体和组织的最高行为准则。③宪法是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6.①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②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管理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7、宪法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行为准则,具体表现出为:一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做宪法禁止做的事;二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做宪法规定做的事;三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做宪法未授权的事。

8、为什么中国***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模范遵守宪法,严格按照宪法办事?

宪法是中国***的基本方针、政策的法律化。中国***是居于领导地位的执政党,它***民制定了宪法,就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在实践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得不到党的遵守,也会削弱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拥护。

9.青少年应该怎样增强宪法观念?

①认真学习宪法,了解宪法的性质和基本内容。

②在日常生活中养成遵守和维护宪法的习惯。如:严肃认真的参加升国旗、唱国歌等仪式;

③要以各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宪法,并同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用实际行动捍卫宪法的尊严。

10、公民为什么要维护宪法和怎样维护宪法?

①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关系到国家的命运、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公民守法首先就要遵守宪法,不遵守宪法也就意味着其他法律得不到真正的实施。

②增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树立宪法观念,大力宣传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11.依法治国含义:依法治国是党***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它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公民要严格遵守法律。

12、依法治国意义:

①依法治国是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②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③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

④依法治国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3.怎样依法治国?

①加强法制建设,树立法制观念。

②健全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

14.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5、①有法可依,就是要求国家高度重视和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完备的法律,使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先决条件。(重要性)

②有法必依,就是要求任何和组织和个人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重要性)

③执法必严,就是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做到严格、严肃、严明,切实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原则和程序办事。

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重要性)

④违法必究,就是要求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予以制裁。

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保障。(重要性)

16.青少年怎样做知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青少年怎样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贡献?)

认真学法,对法律提倡做的事情积极去做,法律规定的事情一定去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坚决不做,逐步增强守法意识,树立法治观念,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17.①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监督,执法监督,司法监督。

② 法律监督的重要性:法律监督是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

18、①立法监督

立法监督主要是对国家、地方和行政立法活动的监督,防止违宪立法,从而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②执法监督

执法监督是为了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执法权而进行的监督。

③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是对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司法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中国***和各民主党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以及司法机关对自身系统的监督。

司法监督意义(作用):国家通过司法监督实现司法公正。

19.在我国,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监督权:

①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的途径:公民可以通过提出批评建议、新闻报道、来信来访等形式来行使批评建议权。

②公民依法行使批评建议权的重要意义:公民依法行使批评、建议权,有利于国家机关加强廉政建设,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防止违法乱纪现象;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

③青少年要学会依法行使批评建议权

自己的照片被别人PS是否算侵权?

不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扩展资料:

使用“葛优躺”表情包侵犯肖像权:

在微博和微信等网络平台,各种官微和公众号文章使用演员剧照制作“表情包”的情况非常普遍,既有照片也有动图,用以烘托气氛,吸引读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演员葛优起诉艺龙网官微使用“葛优躺” 剧照的侵犯肖像权案件。

艺龙网微博使用“葛优躺”被起诉

葛优为我国知名演员,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二混子),角色特点为懒惰耍赖、骗吃骗喝。该角色在剧中将身体完全瘫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被称为“葛优躺”,成为2016年网络热词。

艺龙网是知名旅游信息服务网站。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在其新浪官方微博号“艺龙旅行网”中发布了“葛优躺”的配图微博,以配台词的形式,在每张中添加台词字幕,通过介绍“葛优躺”,代入与网站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

葛优认为,艺龙网擅自加工和使用其肖像,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其为艺龙网代言人,或与该网站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使其本人蒙受外界诸多误解,请求判令艺龙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和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肖像是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

《我爱我家》中的“葛优躺”造型确已形成特有网络称谓,并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但一般社会公众看到该造型时除了联想到剧目和角色,也不可避免地与葛优本人相联系,该表现形象亦构成葛优的肖像内容,并非如艺龙网所称完全无肖像性质。

即便该造型已成为网络热点,商家亦不应对相关进行明显的商业性使用,否则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肖像权

参考资料:

人民网-使用“葛优躺”表情包侵犯肖像权

浅析综艺节目中明星肖像权和著作权的区别及归属

属于侵犯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它的特点是: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一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便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的事由。这些抗辩的事由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条件,阻却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违法性。

我国虽未在这方面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有:

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公众人物肖像。如对于国家***、政治活动家和先进人物事迹报道的肖像使用。

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 第一,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使用。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如国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学者、发明家、作家、艺术家、演员、运动员、成功的实业家等,具有新闻价值,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虽未经其本人同意,但并不构成侵权。例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陈某和公安大学教师李某诉中远威药业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权纠纷一案,即为其例。2000年7月5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陈某和李某二人败诉。该案案情是,由于原告在中远威摄影展上的留影出现在了被告的广告宣传画册上,并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处理,陈、李认为山西中远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因而告上法庭。经调查后,法院认为,陈、李合影留念的中远威摄影展是属于公益性质的社会活动。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传播,而且照片上的技术处理也未影响和歪曲其主要内容的表达。此外,中远威公司编印的广告宣传画册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每个公民都享有肖像权,但肖像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后法院判定,陈某、李某两人的肖像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2、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如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参加者身处其中,已说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其肖像权,任何人参加此类活动均不得主张其肖像权。对利用这些特定场合形成的肖像,应不属构成侵害肖像权,而属对肖像的合理利用。

3、在风景区的摄影创作,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人物为主体;

4、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不文明行为而使用公民肖像。如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的行为等;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报刊、电视上刊登寻人启事时所用的本人照片。

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在刑事或民事,在诉讼阶段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

7、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会公开的范围),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使用公民肖像。

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理解文章中的“插图、配图照片”与新闻、摄影报道的不同。

二、规范说明词。(如作品的命名等。)

三、不要相信“口头协议”。

四、谨慎将用于杂志封面。

五、投稿时(报刊杂志、各种影赛),要注意在说明词的后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权的限制。

六、参加各种有雇用模特的摄影活动,要注意组织者与模特之间的协议内容。

七、关键是要取得肖像权人的书面协议。

法律虽然已经有了对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界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对于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摆脱不了“利益”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因素的渗透。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关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仍然比较原则。比如,如何界定何为“营利性”,新闻媒体上的配图是否属于营利;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特别是政治家、娱乐业等肖像使用权;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界定等。而我们在处理摄影肖像作品时,遇到的问题往往是非常具体的,所以,当我们凭借这些抽象的名词,来处理我们所遇到的具体事情时就非常困难,这里最难办的就是“营利目的”。鉴于此,作为一名摄影师在拍摄涉及人物肖像时,尤其是使用时,更应当要注意:谨慎、依法、有据——这三点十分重要。我的意思是每一个人都有肖像权,如果你要使用别人的肖像权,要经过别人的同意——这是最为保险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带了几份关于“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协议书样本,仅供大家参考)。

一些常见的有关“肖像权”问题:

1、企业有权使用员工的肖像吗?

回答是肯定的:没有!

2、肖像权只是关照到“脸”吗?

不!每当人们看到肖像时,总会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这种人格特征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资源,其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尤为现代商业社会所重视(如近期的TCL手机广告,请的韩国女影星。)

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形象也会让人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及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因此,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也属于肖像,也在肖像权保护范围之内。

是否构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为中心,同时还应考试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予以全面综合判断。可见,判断但如果表现侧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够判断得出其所表现的是谁,那么该侧面或其他部位也构成“肖像”。

3、集体照片中有肖像权问题吗?

有。大家知道,个人的肖像之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权,肖像权人即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但集体肖像之肖像权却有其自身特点,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特征。一是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每个人都有权独立主张权利)。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针对集体肖像中特定人,有恶意毁损、沾污或丑化等行为,此特定人的人格权的比重程度足以涵盖全体肖像权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在判断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集体肖像中特定个人肖像权时,使用者是否为营利目的、是否有商业性使用?应该是一个基本依据。

可见,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就是说: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权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种限制以确保全体合影者对合理使用为限度。(只因为目前法律没有完善)

4、拍摄他人争吵的照片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这要看有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的存在。如商店的售货员与顾客发生争吵,且态度十分的恶劣。这种情况从社会效益上看,售货员的恶劣态度、与顾客不讲道理等,违背了售货员的职业道德,也是社会的消极现象。对这样的消极现象进行披露,对于社会的进步是有利的。因些,这样一个事件无疑是一件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而拍摄新闻照片,正是新闻报道的手段之一。拍摄这种场面照片,属于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害售货员的肖像权。

但是,如果是两兄弟在争吵,你也。。。那一般的说,就不是。。。。

5、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是否可以对公民的肖像进行“照片曝光”?

如,某汽车站抓了几个小偷,但又构不成犯罪,就与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张贴在商场,进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这看来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违法事由,但是。。。。

随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别是将他人的照片张贴在公众场合,并因这种张贴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引起不特定多数人对该人的否定性评价,就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加以解决。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告示。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里有一个原则:即就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机关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为。

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找不到公安机关可以以将公民的照片,在公开的场合张贴的形式来进行惩罚。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任意的侵权行为。

6、已知被“侵权”后,受害人的的保护期限?

记得有一张很有名的照片,是《倒闭后的滋味》(新闻照片)。该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闷烟的是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长石永阶。”照片拍摄于1986年,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曾经在全国轰动一时。以后该幅照片也经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介。1999年4月,石永阶将作者和有关媒体告上了法院,认为:报道实际贬低、丑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所以,实际上,石永阶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

7、诚实信用原则 !

我记得在《人民摄影》报上,有一位作者写了一篇“对付肖像权纠缠的一种方法”,阐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权人的所谓“授权书”之秘诀。即在给对象拍照后,请被拍摄者在一张空白纸上,留下姓名、地址,将给被摄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实际上该空白纸的另一面是折页,上面有同意发表之类的声明。这类做实不可取!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合同。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原则,有一条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得,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即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定是非,确定责任。三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这重要的是在最后这第三点上,“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人称之为帝王条款。也就是说: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可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填补。

因此,千万不要自作聪明,要知道“聪明反被聪明误”。

参考资料:

style="font-size: 18px;font-weight: bold;border-left: 4px solid #a10d00;margin: 10px 0px 15px 0px;padding: 10px 0 10px 20px;background: #f1dada;">唏嘘!又一留洋国脚要卖房,曾效力中超4豪门,如今房贷都还不上

近些年来,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纠纷日益增多,已占肖像权案件的八成以上,在商业维权机构的运作之下,呈现出产业化趋势。

这一现象成因复杂,却极具“中国特色”。比如,在司法行政考核的体制下,法官处理此类案件,往往倾向低赔偿,导致侵权泛滥,从而有利于维权机构低成本运作。与此同时,法官也很容易机械适用法条,又导致原告胜诉率极高,从而使得保护边界过宽。

就现行法而言,肖像权的保护来源于《民法通则》100条,即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基于法条主义的认知,保护肖像权,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营利目的使用。

然而,这一条款却没有区分普通民众和公众人物,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公众人物人格保护的立法本意出发,重新界定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保护边界。

公众人物肖像权的公共利益因素

通常意义的肖像权,是一种重要的人身权利,以人格利益为核心内容,具有不可让渡性。就立法本意来讲,对肖像权的保护,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

然而,公众人物人身利益保护,却区别于一般自然人,或采取“克减”态度,或采取“加强”态度。

这是因为,与一般自然人相比,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容易与公众利益产生冲突,特别是社会公众的表达自由、知情权利等。

当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与表达自由产生冲突,比如在新闻报道、评论中揭露隐私、使用肖像,就形成违法阻却事由,不构成侵权。当前流行的明星表情包,也是一例。

当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被使用于某些特定产品服务,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知情权利),就要对其特别保护,从而产生所谓的“商品化权”或“公开权”。

因此,对明星的肖像权保护,不能简单基于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而要考量背后的公众利益。比如,不少商业机构将明星照片用于软文配图,是否构成侵权,就值得探讨。

现实中,法官通常机械适用民法通则100条,认定构成侵权。实际上,要对具体情形精细化分析,考虑公众表达自由、消费者混淆、商业性目的等多种因素,拿捏背后的利益平衡,不简单适用法条,轻易做出侵权结论。

公众人物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冲突

人物肖像的拍摄会形成摄像作品,人物肖像的绘画也会形成美术作品。因此,不管是人物照片,还是画作,既包含肖像权,也存在著作权。

问题是,两者之间往往存在冲突。

比如,在韩国SM诉鹿晗、韩束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中,SM公司为专属艺人鹿晗拍摄了一组照片,作为演出活动的纪念图册销售。此后SM公司发现,韩束公司、苏雪达公司擅自使用、复制及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这组照片中的一张。SM公司要求鹿晗、韩束公司、苏雪达公司承担责任。法院最后判决韩束公司、苏雪达公司侵权成立。

也就是说,既使肖像本人拥有该作品中的肖像权,也不能侵害作品本身著作权。

问题在于,如果公众人物不享有作品著作权利,是否还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肖像权呢。

比如,蓝天野诉北京天伦王朝饭店、北京**制片厂肖像权一案中,老艺术家蓝天野在天伦王朝地下一层的影视食苑餐厅用餐时,发现了一幅以自己所饰演的**《茶馆》中“秦二爷”形象制作的广告,而使用该剧照的饭店却经过了《茶馆》制片方北京**制片厂许可。

最终判决认为,鉴于饭店使用的是集体剧照,不是广告目的,为了营造氛围,且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没有侵犯肖像权。尽管如此,使用集体肖像仍应向原告支付使用费其他合理支出。

这个判决肯定了肖像本人可以向第三方主张权利。实际上,演员与制片方签订聘用合同时,已经默示许可肖像的使用,但这种使用不能超出合同目的范围。例如,基于宣传**作品,就算合理使用。如果超出了该范围,肖像本人依然可以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公众人物肖像范围的界定标准

肖像范围的界定标准涉及两个现实问题:一是肖像权是否只保护肖像本人的面部范围;二是剧照中的肖像是否能等同于本人肖像。

关于第一个问题,在女模特谢东娜诉北京概念久芭公司一案中,谢东娜发现,在被告承办的一次男模选拔赛的宣传材料上印有她和几位同事的合影照片,但是原应属于她的身体却装上了别人的头脸。谢东娜起诉久芭公司侵害了她的肖像权,索赔100万元。

但是,法院判决驳回谢东娜的诉求。其认为,肖像权所保护的肖像是指以公民面部为中心的形态和神态的客观表现,被告向男模选拔赛提供的是一幅利用电脑技术将原告的头面部改换成他人的照片,仅包括了原告的四肢和躯干,没有其面部形象,因此,此幅照片中没有原告的肖像。

关于第二个问题, 在卓玛诉伊利公司等使用其父在影视作品中扮演的角色形象做广告侵害肖像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就认为,原告之父恩和森在影片《马可·波罗》中所扮演的贝克托,是特定历史人物的形象,尽管该艺术形象与其本人的生活形象差别不大,但也不能认为是恩和森个人形象在客观上的再现。因此,被告伊利公司为其产品“伊利牌奶茶粉”做广告使用的《马可·波罗》**中恩和森所扮演的部落酋长贝克托的镜头,不构成侵犯演员恩和森的肖像权。

实际上,关于保护范围的界定,都应以一般社会公众可识别性评价为标准。这是因为,肖像权本质是保护肖像本人的人格尊严与自由,而人格尊严与自由的形成又离不开社会公众对肖像本人的识别与评价。如果社会公众不能通过肖像与其本人相联系,就不存在肖像权的保护问题。

基于此,第一个案例中,如果一般社会公众通过肢体也能够识别谢东娜,依然应受保护。第二个案例中,社会公众通过剧照的形象能够联系到本人,也应当认定为侵权。

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保护,不是单一化的判断过程,要综合表达自由、消费者混淆(知情权)、商业性目的、权利冲突限制、一般社会公众可识别性评价等多重因素,摆脱法条的机械适用,才能真正界定公众人物肖像权利的保护边界。

你怎么看待体育冠军参加综艺这个事情?

近10年来中超联赛的兴衰史,就是中国房地产行业的一个缩影。国内地产行业辉煌时,中超近一半俱乐部的投资人都是大型的房企。

比如:投资中超8冠王广州队的恒大集团,投资北京国安的中赫集团、投资上海申花的绿地集团、投资广州城的富力集团,投资河北队的华夏幸福等等,都是国内龙头房地产企业。

以恒大为首的大型房企进入中国足球圈后,给中超联赛带来了大量的热钱,金元足球开始在国内各级联赛大行其道。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超联赛吸引来了不少世界知名的大牌外援和外教,他们在中国每年的收入都是以千万欧元为单位来计算的。而联赛中很多本土球员的身价也是水涨船高,他们的年薪虽然不能与这些大牌外援相提并论,但同样也可以轻松地超过千万元人民币的水平。

可以说,过去几年是中超联赛最疯狂的一个阶段,一些国脚级的球员为了能够拿到大笔的签字费和巨额的年薪,几年间连续不断的更换球队。甚至有一位球员曾先后效力过山东鲁能、上海上港、北京国安和广州恒大4大中超豪门。

不用说,大家都知道这位球员就是目前正效力于广州队的现役国脚韦世豪。出自鲁能青训的韦世豪,当年为了到其他球队挣大钱不惜撕毁了与老东家的合同,远走葡萄牙。

在欧洲镀了一层金后,韦世豪回到了国内,加盟了中超的新晋土豪球队上海海港。仅仅效力了海港队1个赛季后,韦世豪又战投了老牌中超劲旅北京国安。在国安韦世豪也没有待太久,1年后韦世豪就以2000万元的转会身价加盟了广州恒大。

加盟广州恒大后,韦世豪的年薪得到了大幅的提升。由于是国家队的常客,他也获得了1200万元的中超顶薪合同。再加上赢球奖、肖像权和代言广告费等收入,韦世豪在恒大的一年的收入保守估计大约也有2000万左右。

岁数不大,年收入就超过千万,让韦世豪开始膨胀。决定扎根广州恒大的他,于2020年在广州当地购买了一栋总价高达2000万元的豪宅。

虽然韦世豪的收入已经超过了全中国99%的人,但毕竟他不是一个真正的企业家,没有太多资本的积累。所以,当年他买豪宅只支付了很少一部分的首付款,余款都是从银行借贷来的。因此,他每个月还银行的贷款金额高达。

去年恒大集团出现了严重的财务状况后,广州队也出现了资金锻炼的问题,没有了运营资金,俱乐部变得越来越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外援、归化球员和大部分一线队的主力在短短一年间都离开了广州队。

这一次,韦世豪却出人意料地没有转会而是继续留在了广州队,对此很多人认为这是因为过去多年频繁的跳槽,以及在联赛中的斑斑劣迹,让韦世豪已经得罪了大部分的中超俱乐部。所以,他才很难为自己找到新的下家。

而留在广州队的韦世豪,如今只能挣到区区60万元的税前年薪。这个收入水平虽然在国内仍然算是很高了,但完全无法满足已经大手大脚惯了的韦世豪。近日,据某上海媒体报道,韦世豪现在的收入连每个月的房贷都不够还的。

因此,一些房地产业内人士也预测韦世豪很有可能会在近期卖掉他在广州的房子,及时止损。而韦世豪在广州队的前队友郜林已经在2个月前就开始出售他在广州的一栋豪宅。但由于报价太高,至今还没卖出去。

从现在国内房地产的大形势来看,韦世豪现在卖房多半是比赔本的买卖。尽管如此,他也不得不卖,因为赔钱总比欠债不还被银行列为“老赖”强。

而对于现在的处境,不知道是否会让韦世豪感到后悔,后悔当初不留在山东。虽然薪水没有在恒大高,但至少现在还可以有稳定的收入。只是,这个世界上根本就没有“后悔药”可买......

p别人的表情包犯法吗

运动员参加综艺活动都要上级部门批准,收入多数上交。就拿张继科来说,他是为乒乓球三创事业进行推广宣传,不是进娱乐圈圈钱。

三张继科三创工作初现成效:

(一)引导大众对乒乓球队成员的关注度。

(二)提升乒乓球比赛赛场上座率。

(三)吸引更多青少年热爱乒乓球运动,校园乒乓球课程爆红。

乒羽中心规定:

在役运动员活动安排需要乒羽中心批准,运动员仅获15%收入分配。根据2006年体字[2006]第78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运动员商业活动中价值的核心是无形资产,包括运动员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对多数运动项目而言,运动员的无形资产的形成,是国家、集体大力投入、培养和保障的结果,同时也离不开运动员个人的努力。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与进入国家队的运动员签署相关合同,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进行管理。第三条第二款,在保障运动员个人利益的基础上,体现教练员与其他有功人员、相关管理人员、运动员输送单位等主体的利益,并要考虑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该文件替代了1996年国家体委第505号《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505号文件第一条明确要求“在役运动员必须经组织批准,方可进行广告等经营活动。”该条规定沿用至今。

“现在像张继科这样运动员的肖像权还是在乒羽中心手里,一场活动,如果有国手参加,活动收入45%是归乒羽中心所有,15%上交国家队,俱乐部收益25%,队员可以留下15%。“根据腾讯新闻调查,张继科参加活动都是总局审批的任务,绝大部分综艺收入也都将上交集体,他所能得到的只有15%。

套用微博网友的一句话:“说张继科进入娱乐圈的,难道其他明星打球就是要备战奥运会了吗?”

欢迎评论点赞转发 有问题会及时回复的 么么么哒~~

阿根廷主帅穿的阿迪是什么

如果并非是公众人物,将他人照片P成表情包并且大范围传播,可能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

肖像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

1、存在侵权行为。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体现公民形象的视觉艺术作品及其复制品等再现他人肖像的行为。

2、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未经肖像权人而使用,侵害肖像权的主观形态表现为故意。

3、赔偿责任的过错程度要求。不同侵害肖像权行为的过错程度、具体细节、损害结果是有差异的,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当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等因素。

4、不以财产损害为构成要件。肖像权人在遭受非法侵害以后,即使未造成财产的损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费用等。

5、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合理使用是违法阻却事由的内容。

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肖像权侵权主要表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权包括营利及非营利、恶意侮辱他人肖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但“阻却违法事由”,并不构成肖像侵权,主要包括:

①公益性:为维护社会需要,如先进任务照片展览,不文明行为拍摄并公布批评,通缉逃犯;

②本人利益:刊登寻人启事;

③新闻性:新闻报道,肖像权淹没于集合、队列、仪式中,不得主张肖像权,同理集体照片中的个人不得主张照片肖像权;

④为记载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予者肖像,参予就等于承诺肖像权被人使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朋友圈发集体照违法吗

阿迪达斯。阿根廷足球队的队服是阿迪达斯这个牌子的。阿迪达斯是国际上非常著名的体育品牌,而阿根廷更是一支实力非常强大的球队,在世界足坛中,阿根廷足球队更是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著名的品牌和著名的球队两相结合在一起可谓是常常结合,阿迪达斯这个国际著名的体育品牌将阿根廷足球队的队服设计的,具有超高的颜值,而球衣依旧采用了比较常规的圆形的裁剪,使用了聚酯纤维制作让球员穿着的时候会感觉到面料更加的舒适,在赛场中进行比赛的时候,可以很好的去吸汗透气。

在今年的世界杯预选赛中,阿根廷足球队也早早的拿到了正赛的席位,很多球迷朋友们都想要看阿根廷足球队在今天世界杯中的表现,能否拿到今年的世界杯冠军。梅西可以说是阿根廷足球队中的头牌,也是阿根廷足球队的定海神针,1987年出生的梅西,虽然他的身材并不是特别的高大,但是自小就展露出了非常出众的足球天赋,而梅西的父亲也是当地非常有名的足球俱乐部的一名助教,因此年纪小小的梅西就已经开始被他的父亲带到足球俱乐部中去参加各种训练,父亲这几年的训练对于梅西来说是至关重要的,通过不断的训练梅西得到了更大的提升,成绩也是非常的不错。

法律分析: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